办理公证须知
2018-11-01 21:03

    

  一、前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驻芬兰大使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证法》、《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中外双边领事条约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外交部的有关规定办理公证。  

     

  二、办理的主要公证种类  

  (一)声明书、委托书;  

  (二)婚姻状况、国籍;(在芬兰结婚选择“结婚无妨碍”证明)  

  (三)文书的签名(印鉴)属实。  

     

  三、提交材料  

  (一)填妥的《公证申请表》;  

  (二)申请人有效的中国护照原件及带照片资料页复印件;  

  (三)申请人有效的居留证件原件和复印件;  

  (四)需要公证的文书,如声明书、委托书等,请自行拟写;婚姻类声明书,请向工作人员索取。  

  (五)申请公证事项的证明材料,如涉及财产关系的须提交有关财产权利证明;  

  (六)驻外使领馆认为应提供的其他材料。  

     

  四、办理时间

  不需要预约。到领事部后按号到1号窗口办理。

  正常办理为4个工作日。如申请人有合理理由,经使馆同意后可办理急件。因补充材料、向国内请示核实情况、不可抗力等原因所需时间不计算在上述期限内。  

     

  五、收费标准和付款方式  

  公证每份19欧元。如加急(3个工作日内取件)办理,每份加收21欧元,特急(当天)办理,每份加收31欧元。  

  POS机刷卡收费,可接受主要信用卡种类或银行借记卡付费,不接收现金。  

     

  六、注意事项  

  (一)请申请人本人前来领事部办理。  

  (二)“委托书”、“声明书”等请申请人务必在领事官员面前当场签字并填写日期,否则无效。除婚姻类声明书外,其他文书内容请自行准备,文书格式可参照“常见表格下载”。文书上证件号码请填写护照号码,可应国内使用单位要求同时填写中国身份证号码,并提供身份证复印件。 

  (三)中国公民发生在中国境内的事实和行为应向中国境内的涉外公证处申办公证书。此公证书如须在芬兰使用,请先在中国外交部或外交部授权的省级外事办公室申请领事认证,再向芬兰驻华大使馆或总领馆申办领事认证。当事人如不便回国办理,可委托在国内的亲友代为办理。  

  (四)本馆不受理外国人(包括外籍华人)的公证申请,如文件要送回中国使用,请按规定办理认证。  

  (五)如申请人不便亲自来我馆申请,则须向芬兰公证处(Notary Public)申办公证,再到芬兰外交部办理认证,最后再到我馆办理认证(详见《办理领事认证须知》)。  

  (六)其它事项,请参阅《办理公证常见问答》、《委托书公证告知书》、《声明书公证告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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